诚信保险,保障美好生活
2018年09月19日

导读: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保险意识不断加强,各种带“险”字或保险性质的非保险金融持牌行为开始变得更加频繁。你以为买的保险就“保险”了?小心!那可能是非法集资!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形式和手段一:


主导型案件

        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形式和手段二:


参与型案件

        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形式和手段三:


被利用型案件

        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警惕以下保险产品

高度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为幌子;

2.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为幌子;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

6.以“扶贫”“慈善”“互动”等为幌子;

7.以组织老年群体考察、旅游、讲座等为幌子;

8.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广告传单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保监会强调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1.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2.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

3.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以历史较高收益率披露宣传并承诺保证收益;

4.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5.未经客户同意擅自签订、变更保险合同;

6.因销售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导致非正常给付与退保群体性事件;

7.通过虚假客户信息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8.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指挥、决策、组织、实施销售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指使、教唆、帮助、授意他人实施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有直接管理职责,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纠正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9.采取委托销售、产品包销、层层分销等方式,通过无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平台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10.其他因销售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引发较大风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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