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加大对农村建设的投入,农村金融面临着许多新情况,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元化,金融创新在平稳加速。与此同时,非法集资开始逐渐向农村蔓延。农村的非法集资方式更多样化,而农村百姓的防范意识也比较薄弱,很容易跟风卷入非法集资的圈套。
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项目筹集资金超千万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案例
安徽阜阳旺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为骗取投资者资金,建仙人掌产业园,大肆进行不实宣传,制造仙人掌能赚大钱的假象,以一家公司与客户“联合种植”仙人掌的名义,先后以投资金额30%和50%的高额利息向社会募集资金。截至2006年7月,非法集资6500多万元,涉及2600余名参与者,案发时,未归还集资户本金2700余万元。
2006年12月,蔡某、于某某等人在吉林省长春市注册成立了一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由蔡某担任法人代表。该公司伪造与马铃薯加工厂签订的《合作经营意向书》,虚构开发“脱毒马铃薯”项目,以需要发展资金为名,以每单投资1280元,前七周每周返利180元,后八周每周返利150元的高额回报为诱饵,2006年12月到2007年2月短短两个多月间,向社会集资2400多万元,涉及参与者440余人。其后,蔡某将部分集资款转移到自己的银行卡中,与于某某等人携款潜逃。
设立农村合作社以高利息诱骗群众
由于农民金融安全意识淡薄,有些不法分子开始在农村设立农村合作社,并以高额贴息为诱惑,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例
在南京,一家“盟信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在营业场所、存款流程、手续等方面都与正规银行一模一样,在一年半时间,向443名群众吸收存款4.23亿余元。据了解,2013年1月23日起,曾某担任盟信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他与何某某商议,以支付10%-15%高额贴息为诱惑,吸收公共资金。近期,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假银行案”二审审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和何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九年半。
2015年5月,济南市平阴警方发现平阴德润农业专业合作社涉嫌集资诈骗,对其进行立案侦查。经查,合作社法人代表常某、负责人周某等人,以“社员资金互助”名义开展非法集资和发放贷贷款业务。截至2015年6月20日,共非法收取64名公众存款计130余万元,发放贷款70余元并获贷款利息3万余元。
河北邢台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07年7月成立,历经7年,2014年12月18日,隆尧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逮捕巩群海一家。该案涉及全国16个省市,涉嫌非法集资逾80亿元,涉及人数众多。据了解,该合作社是一种传销式的庞式骗局,即收取新社员的本金,用来偿还老社员的利润,而合作社本身无实体项目。
借业务员之手担保公司疯狂敛财近亿元
近些年,诸多担保公司通过发展农民业务员的形式,在农村开展所谓的“吸储业务”,从农民手中揽走财产。
案例
河南浩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从2011年3月陆续招聘了40余名河南西平县农民为公司业务员,在全县开展“吸储”业务。在3年多的时间里,这些业务员向当地农民“吸储”总额近2亿元。2014年12月,公司称“资金链断裂”,不再偿还从农民手中借走的欠款。由于开具“收款证明”的是上述40余名业务员,他们背负了近千万的“巨债”,其中有两名农民因不堪压力选择自杀。
以超市下乡为幌“洗劫”脱贫农民
目前,在农村非法集资的另一种形式就是披着超市外衣进行吸金。
案例
山东利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超市下乡为幌子,发展利普连锁超市的名义,在社会上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布丁人员吸收资金。利息以1万元为单位,按天计算,每天10元至14元不等,向肥城、东阿县等地群众非法吸收存款7124.3万元,造成群众损失4757万余元。贺某、吴某、孙某等人系该公司业务员,在明知公司未经央行批准的情况下,参与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并且吸收了一定数额的存款,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汇元安全专家提醒:
防范非法集资,警惕下列情况发生。
1. 所许诺的投资收益率畸高,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等回报方式;
2. 电话推介、设立大量分支机构推介“投资项目”;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密集、流动场所及金融机构办公场所附近发放“理财产品”广告;频繁招揽老年人投资,尤其以公开讲座、聚会、馈赠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加入;
3. 以“虚拟货币”、“资金互助”及境外股权、期权、期货、能源、矿产、外汇、贵金属等投资、交易为噱头吸引投资,投资金额不限且许诺固定回报;声称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但并不办理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4.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人员使用虚假身份注册、经营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网上负面信息;
5. 公司注册地、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高管系外籍人员的公司,以公开讲座、演讲等方式吸引投资;
6. 以各种“山寨”荣誉称号和所谓的名人、专家做广告宣传,以及以大型集会、庆典等方式宣传、推介“投资项目”;
7. 要求向个人账户交付投资款、以现金、POS机刷卡等方式交付投资款或者让投资人在境外开立银行账户划转投资款;
8. 收取投资款的账户系以外籍人员尤其是东南亚籍人员身份在境内开立;
9. 声称与银行“战略合作”或者声称群众的资金由银行托管、监管,但实际上仅仅是在银行开立有账户。